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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确认程序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资讯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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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水平,规范化管理信用评价结果确认,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部署,我们组织修订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确认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基于信用评价结果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1]733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这些文件明确指出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部相关文件制定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我省印发了《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湘运管货运发〔2012〕51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计统〔2017〕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20〕10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8〕23号)等文件。每年4月份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公开,强化应用。通过“信用湖南”、“信用交通·湖南”网向社会公示,推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设计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咨询、公路养护、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等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我省是交通运输大省,每年对大量的相关企业做信用评价工作,需要有办法来规范信用评价结果的确认程序。因此,根据国家的相关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起草了《办法》。

  二、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程序的基本规定

  1.基本内容。《办法》共14条,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重要环节的评价情况告知和异议申诉程序、评价结果公告、评价结果调整、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保障被评价主体的知情权、申辩权,确保评价确定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

  2.信用评价告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本《办法》规定,要求本省交通运输信用评价机构拟作出的评价结果在B级以下,对评价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直接导致被评价人重大权利减损、市场禁入的,在作出评价决定7日前,应事先书面告知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评价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应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3.评价结果公示。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1]733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等多个文件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本《办法》规定,最终拟定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机构门户网站、湖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日。

  4.异议申诉。本《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等具体处理流程做出了说明。

  5.评价结果公告。依据《2021-2022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信用交通省)建设重点工作测评与要求(试行)》中要求,各省要按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公示评价结果。本《办法》规定:评价机构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后5日内,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6.评价结果调整。本《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时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有误,可能影响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的,评价机构应对其信用评价结果重新进行调整。

  7.评价结果应用。依据《2021-2022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信用交通省)建设重点工作测评与要求(试行)》中要求,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中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本《办法》提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

  三、关于被评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

  为维护被评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办法》中充分考虑了被评主体权益方面的合理关切,先后在第八条异议申诉,规定了被评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保障制度,在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应用也说明了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奖惩或者限制权利、增加义务。

  四、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确认程序涉及到多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信用评价结果确定。